文件要求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分别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5%、5%比例(储能时长2小时)配建储能电站,新增项目(指2021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指标的项目)配建储能电站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使用,存量项目(指2021年1月1日前取得建设指标的项目)应于2022年底前落实配建储能容量;积极推动分布式光伏配建储能或购买储能服务。
此外,文件还明确积极推进电网侧储能建设,以建设大规模共享储能为主,优先在新能源资源富集的地区建设一批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解决新能源消纳困难、系统调节能力不足、安全稳定水平不高等问题。项目由电网企业牵头,鼓励各类发电企业或具备投资能力的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
推广储能商业模式,建立储能服务购买机制,储能项目投运后,可向风电、光伏发电企业有偿提供调峰服务,服务费用按年度租赁方式支付;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储能企业签订绑定协议,由新能源发电企业按年度支付储能租赁费用,储能企业按容量提供调峰服务,协议年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鼓励签订5年以上的长期协议或合同。
同时积极支持用户侧储能应用发展,鼓励围绕分布式新能源、微电网、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其他终端用户,探索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
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