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内蒙相继印发光伏项目规范用地文件,分别明确了两地新能源项目用地、用海等相关标准及规范。
其中,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厅、能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和规范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风光项目开发要有效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重点在风能和太阳能资源丰富的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加快规划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支持新能源发展。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应严格执行风电光伏用地控制指标,合理利用土地。
文件明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计划指标,积极保障风光项目用地,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支持风电光伏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对于使用戈壁、荒漠、荒草等未利用地的、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认定。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该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鼓励风光项目利用露天矿排土场、采煤沉陷区土地,对于因采煤沉陷无法恢复的农用地经审批核定后可变更为其他类型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对于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于使用耕地的,除桩基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此外,农光复合项目用地则按照国土资规【2015】5号文和内国土资规【2017】626号文执行。
文件还明确提出4项要求规范项目选址。一是严格控制在永久基本农田内选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二是严格避让生态保护红线选址,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新建风电光伏项目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保留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已建成风光项目不得扩大规模;三是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外基本草原内选址要求;四是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外林地内选址要求。
根据内蒙古此前印发的《关于实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区用途管控的通知》文件,东部地区呼伦贝尔、兴安盟、通辽、赤峰、锡林浩特等地的基本草原、林地严禁新建风光发电项目,已有项目的配套电源送出工程应尽可能避让该区域或利用原有外送通道,严格控制已批准在建运营的矿山、风电、光伏等各类项目新增占用林地;保障中部地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和鄂尔多斯市重点能源建设和战略资源项目使用林地需求,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天然林;支持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高效利用风光资源全区各地新建风电场项目禁止占用天然林、乔木林地,新建光伏电站项目阵列组件只能占用无林地。
文件强调,要加强风光项目用地监管,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于线路布设后未并网的项目,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理。《通知》的印发是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依法依规支持风电光伏产业健康发展,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用地需求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根据天津市发改委与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能源结构调整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明确表示光伏项目选址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及储备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以及各类管控区、保护地等区域选址布局。
严格光伏项目用地(海)标准,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复合项目光伏组件最低沿要高于地面2.5米、高于最高水位0.6米;桩基间列间距要大于4米,行间距大于6.5米,严禁破坏耕作层;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非复合类一般光伏项目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的规定,使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原则上支持在工矿通信用海区域布置海上光伏发电项目,要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光伏项目只可使用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低于30%的灌木林和降雨量400毫米以下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
要严格执行光伏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加强用地(海)监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照违法用地查处,并将相关失信信息层层上报至国家能源局。
事实上,随着风光经过近十年的高速发展,其项目用地问题正日益突出,一方面较为平整的未利用地越来越少,项目用地不得不转向山区、林地等建设环境较为复杂的土地;另一方面,随着各省地市用地政策的出台,光伏用地成本正在急剧升高,用地条件也愈发严苛,对于项目落地带来更多的挑战。
天津相关文件见下:
原标题:内蒙、天津发文规范风、光用地、用海标准,部分地区严禁占用草原、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