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光伏发电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集体性质建设用地是否具有政策依据?
熟悉我国法律体制的人都知道,政策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也起到一定的规范性作用。那么,
光伏发电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集体性质建设用地是否具有政策依据呢?从《国务院关于促进
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这两个主要的文件当中并无明确的直接规定允许地面光伏电站可以租赁方式取得集体性质建设用地。
在既无特别的法律法规规定又无相关的政策依据的前提下,能源企业在投资建设地面光伏电站时如何考虑取得建设用地?
二、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集体用地取得的法律模式
(一)申请国有土地
地面光伏电站建设用地虽与一般的项目建设用地存在明显区别,但如果仅就建设地面光伏电站而言,在集体性质土地上建设光伏电站与一般项目建设在用地要求上并无实质性区别,用地涉及集体性质土地的,仍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先由国家对建设用地进行征收,将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后再实行土地出让。
这将涉及复杂的程序,首先是建设用地应可以被征收为国有,其次是土地出让时一般都要实行招拍挂。能源企业在进行项目选址时,应对涉及的建设用地进行充分的土地调查,了解土地规划、用地性质、建设用地指标等事实。
(二)与农业项目相结合,在不改变土地使用的前提下取得建设用地
申请国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涉及较多的法律问题,且在土地出让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最好的办法是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在该集体土地上直接建设地面光伏电站。由于我国法律对于直接使用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并没有完全堵死,能源企业在进行地面光伏电站建设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