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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集体用地取得模式
日期:2015-05-2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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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以考虑:


1.兼并用地企业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通过兼并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且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则可将该用地用于光伏电站建设。

2.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能源企业在进行地面光伏电站建设时可以先考虑以承包、受让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但必须在不改变该用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使用土地。

那么在保持原有土地使用的情况下建设光伏电站是否属于改变土地的农用性质?这个则要具体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当前光伏发电受到国家鼓励的前提下,土地管理部门在认定上并没有那么严格,但前提是要实现原有使用与光伏电站建设的结合。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取得。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对于“四荒”土地的治理利用,仍然不得只用于非农业用途,但如结合农业用途建设光伏电站法律上并无明确的禁止,在当前国家鼓励光伏发电事业的大环境下,这无疑具有很大的可行性。

需要注意的是,非集体经济成员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的,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及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通过与集体土地承包方联营取得。通过与集体土地承包方签订联营合同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但这种方式仍然是要考虑到土地的农用性质,在实现农用与光伏电站建设相结合的前提下使用土地。

三、结语

由于石化能源带来的种种问题,国家对清洁能源发展越来越重视,对于太阳能利用也是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2014年全国新增并网光伏发电容量1060万千瓦(其中新增光伏电站855万千瓦,分布式205万千瓦),累计装机达到2805千瓦(其中新增光伏电站2338万千瓦,分布式467万千瓦)。国家虽然大力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但在一段时间内,能源企业投资建设地面光伏电站仍是构成光伏发电容量增长的主要力量。

地面光伏电站建设用地多为涉及集体土地,我国土地政策、法律法规相对复杂纷繁,能源企业由于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熟悉,在取得项目建设用地上容易陷入违规用地风险,从而对项目备案、建设以及将来的运营产生影响。另外,由于地面光伏电站建设用地在土地使用形式上具有特殊性,具有“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的特点,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内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集体用地取得具有多种法律模式的可能性,能源企业在进行光伏电站投资时应予以充分利用,以达到降低经济成本与规避法律风险的目标。

作者: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 陈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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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时代能源环境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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