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互联网融资
1、互联网光伏众筹
2014年2月19日,招商局新能源集团旗下联合光伏宣布,公司将与国电光伏和国家开发银行、网信金融等合作伙伴共同启动光伏互联金融战略合作,通过互联网众筹模式在深圳前海新区联合开发全球第一个兆瓦级的分布式太阳能电站项目。
根据联合光伏发布的公告,公司就通过众筹平台为开发及建设太阳能发电站项目在国内融资,与可再生能源香港及网信金融签署众筹战略合作协议。此次众筹拟募集1000万元,每股设定10万元,每人至多一份,也即至多100个人可以成为该太阳能电站的所有者。遗憾的是,备受行业关注的光伏众筹未能得以最终实施,根据媒体报道,该项目后被深圳市证监局约谈,项目仍在推进,但项目拟实施的众筹投资事宜因政策尚不明朗则被搁置。
众筹,根据字面意思,即面向大众筹资。以筹资者项目成果一定的物质形式作为回报的众筹业内称之为回报型众筹,与此相应的是提供资金一方获得项目一定股权作为回报的股权型众筹。因股权型众筹涉及到面向公众实施股权融资,涉及公众的利益保护,从而不特定的公众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为此,2012年4月5日,美国颁布《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业内称为JOBS法案。该法案增加了对于众筹的豁免条款,使得创业公司可以以众筹方式向一般公众进行股权融资。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原司法解释(即2011年1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对非法集资的特征做了进一步界定。原司法解释中“向社会公开宣传”采列举式的立法例,具体宣传途径包括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此次意见对于“向社会公开宣传”做了更严格的界定,强调各种途径,而互联网也包括在其中。有鉴于此,前海光伏众筹终被叫停,国内mosaic(美国一家众筹光伏项目融资平台)的出现有赖于外部法律环境的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