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发展,为响应国家新能源发展战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广州埃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文新能源”)结合自身发展规划,拟与丝路之鸿(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路之鸿”)合作开发分布式光伏项目。双方本着精诚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由丝路之鸿依托在当地的资源,采用租赁第三方屋顶的方式,在当地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开发工作。项目总投资为 2300万元,埃文新能源与丝路之鸿按照 80%:20%比例进行出资,预计安装面积约 2万㎡,建设总装机容量约 5MW,预估年发电量 511万度,预计项目建设期约为 8-12个月,投资回收期为 4.5年。项目实际投资情况需待后期业务开展而定。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三)第三十五条规定:“(二)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
(四)公众公司在 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公司 2021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为 183,069,270.95元,期末净资产额为 121,388,018.94元。期末资产总额的 50.00%为 91,534,635.48元;期末净资产额的 50.00%为 60,694,009.47元,期末资产总额 30.00%为54,920,781.29元。
本次控股子公司埃文新能源对外投资为 1,84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连续 12个月对外投资总额为 1,840万元,未达到以上标准,故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年 7月 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光伏项目投资合作》议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进入新的领域
(六)投资对象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七)不涉及投资设立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本次投资不涉及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原标题:埃文低碳:控股子公司进行光伏项目投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