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断完善光伏应用服务体系
(一)培育壮大
光伏相关服务业。鼓励各类供应商、服务商依托度电补贴政策开展光伏相关业务,积极发展电站咨询、设计和工程承包等新兴服务业。鼓励重点企业发挥技术优势,建设光伏电站运营信息平台,提供社会化运行维护服务。
(二) 做好
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各级电网企业要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开展项目接入系统服务工作,加快接入电网工程建设,确保电量计量准确,及时足额发放度电补贴。
(三)推进标准化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搭建光伏发电检测和认证服务平台,参与相关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加强光伏产品认证检测工作,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和享受各级政府补贴的非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
三、进一步强化光伏应用保障措施
(一)发挥规划引导作用。各级要结合当地总体发展规划和电网布局,科学研究制定光伏发电规划,筛选储备一批光照资源、土地和屋顶资源和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的项目,不断提高项目开发效率和综合效益。
(二)明确用地支撑政策。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占用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可由光伏发电企业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租赁使用;依法租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租赁协议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各地要优化项目备案流程,不得无依据设置前置性条件。光伏电站发电业务许可证和电网并网手续可平行办理,不得互为前置性条件。对申请变更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部门要及时出具变更备案文件,供电部门要及时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电合同,并申请调整补贴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