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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乐叶光伏与泰州市海陵区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的公告
日期:2015-09-17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linpher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乐叶光伏与泰州市海陵区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项目投资合同签署与审议程序情况

为了大力推广高效单晶组件的研发、生产及应用,根据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叶光伏”或“乙方”)与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政府(以下简称“甲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诚信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于2015年9月16日签署了项目投资合同,在建设2GW高效单晶电池(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5年7月10日披露的《对外投资进展公告》)的基础上,就乙方在泰州市海陵区建设华东运营总部和研发中心、年产2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达成合作意向。

本合同中所列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前尚需公司根据具体投资金额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二、合同标的情况

①项目名称:华东运营总部和研发中心、年产2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

②总投资:约15亿元人民币;

③项目实施主体:由乐叶光伏在泰州注册的子公司作为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

④项目建设地点:研发中心拟选址在2GW高效单晶电池厂区内,华东运营总部和2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另外选址新建;

⑤项目建设周期:2年。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甲方责任

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进度提供乙方本项目所需厂房,租赁给乙方使用,具体租赁合同另行签署。同时,为支持乙方组件项目建设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二)乙方责任

乙方同意积极稳妥按照本合同约定进度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及时投产。

(三)其他

本合同经乙方内部有权机构审批同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项投资合同有利于公司发挥地域资源优势,进一步提升高效单晶组件研发水平和产能,符合公司在光伏产业链的战略布局。该项投资合同的签署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

五、风险提示

投资项目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进行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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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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