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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我省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日期:2022-09-02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yutianyang_tsj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9月1日,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我省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措施提出,依托现货市场,推动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包括4项措施:一是支持示范项目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现货市场,获得电能量收益;二是允许示范项目容量在全省范围内租赁使用,获得容量租赁收益;三是对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示范项目按2倍标准给予容量补偿,获得容量补偿收益;四是支持参与调频、爬坡、黑启动等辅助服务,获得辅助服务收益。

创新思路举措,鼓励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包括3项措施:一是通过优先并网、优先消纳政策,引导新能源项目积极配置新型储能设施;二是支持新建新型储能项目转为独立储能项目,鼓励发展大型独立储能电站;三是给予优惠电价政策,促进储能多元化发展。

加强制度管理,促进新型储能规范化发展。包括5项措施:一是完善备案管理机制,促进新型储能科学布局;二是建立技术监督机制,提升电站本质安全;三是优化调度运行机制,促进新型储能经济合理运行;四是建立配置容量考核机制,督促规范配置储能设施;五是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压紧压实各级管理责任。

原文如下:

关于促进我省新型储能示范项目
健康发展的若千措施

为建立适应储能参与的市场机制,加快推动先进储能技术示范应用,促进新型储能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和《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依托现货市场,推动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

1.示范项目作为独立储能可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新型储能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进入电力现货市场前,充电电量用电价格暂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标准执行。进入电力现货市场后,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充电时为市场用户,从电力现货市场中直接购电;放电时为发电企业,在电力现货市场进行售电,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对示范项目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给予容量补偿。补偿费用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

3.鼓励示范项目发挥技术优势参与辅助服务。鼓励新型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利用其响应快、效率高、配置灵活、建设周期短等优势,在电力运行中发挥调频、爬坡、黑启动等多项作用,更好地提升新型电力系统的调节能力。辅助服务费用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相关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力用户合理分摊。

4.示范项目容量可在全省范围内租赁使用。本着"公平开放"的原则,示范项目容量应在山东电力交易中心统一登记并开放,由省内新能源企业租赁使用。新能源企业租赁的储能容量视同企业配建的容量。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按月度组织储能可租赁容量与需求容量租赁撮合交易,交易结果作为新能源企业配置储能容量的依据。电网企业对签订储能租赁合同(租赁周期不低于2年)的新能源企业进行认定后,按照《山东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创新思路举措,鼓励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

5.引导新能源项目积极配置新型储能设施。在新能源项目并网时,电网企业按照储能容量比例,由高到低安排并网顺序; 容量比例相同的情况下,规模比例高的优先并网。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按照是否配置储能确定消纳优先级,配置储能的优先消纳(户用分布式、国家扶贫项目除外)。

6.鼓励发展大型独立储能电站。对功率不低于3万千瓦、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建新型储能项目,按照自愿原则,在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达到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的基础上,可转为独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以配建形式存在的存量新型储能项目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7.支持储能多元化发展。燃煤机组通过"热储能"方式在最小技术出力以下增加的深度调峰容量、燃气机组调峰容量和电解水制氢装机调峰容量,经电力技术监督机构认定后,其容量可在全省范围内租赁使用,用电按照厂用电管理但统计上不计入厂用电。

三、加强制度管理,促进新型储能规范化发展


8.健全完善新型储能项目备案管理。加强顶层设计,科学布局、合理规划,建立省级新型储能项目库。新型储能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依据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实行备案管理,项目备案情况分别报送所在市能源主管部门和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

9.强化示范项目技术监督。示范项目并网验收前,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要完成电站主要设备及系统的型式试验、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并网运行后,示范项目应接入储能电站集中监管平台,开展在线运行监测。投运的前三年每年应进行涉网性能检测;三年后每年应进行一次包括涉网性能检测在内的整站检测。未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将予以解网。

10.优化示范项目调度运行机制。在电力供应宽松时段,坚持市场化运行,示范项目日前申报参与电力现货交易相关信息,在电力现货市场中进行集中优化出清,交易中优先出清。为保障电力可靠供应和电网安全稳定,在电力供应紧张等特殊时段,可采取临时统一调度运行的方式,并视情况适当予以补偿。

11.严格储能容量配置情况考核。对于未按承诺履行新型储能建设责任,或未按承诺比例租赁新型储能容量的新能源企业,按照未完成储能容量对应新能源容量规模的2倍予以扣除其并网发电容量。

1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新型储能电站规划设计、设备选型、施工验收、并网运行、检测监测、应急管理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体系。市、县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示范项目安全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示范项目业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保障电站安全稳定运行和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7年12月31日。

名词解释∶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是指符合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和鲁发改能源〔2021〕254号文件相关要求,并纳入省能源局年度储能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印发
 
《关于促进我省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为加快推动先进储能技术示范应用,促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文件精神,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我省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2021年12月,我省启动了电力现货市场,新型储能运行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电力中长期市场下的新型储能支持政策已不适用。为进一步加强政策衔接,促进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健康发展,省能源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山东能源监管办,研究国家关于新型储能政策的有关精神,采取现场调研、专题座谈、软课题研究等方式,搜集相关资料、完善政策基础,形成了《若干措施(草稿)》。在充分吸收、借鉴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几易其稿,形成了《若干措施(最终稿)》。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从新型储能的市场化、规模化和规范化三个方面,提出了12条措施。

(一)依托现货市场,推动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包括4项措施:一是支持示范项目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现货市场,获得电能量收益;二是允许示范项目容量在全省范围内租赁使用,获得容量租赁收益;三是对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示范项目按2倍标准给予容量补偿,获得容量补偿收益;四是支持参与调频、爬坡、黑启动等辅助服务,获得辅助服务收益。

(二)创新思路举措,鼓励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包括3项措施:一是通过优先并网、优先消纳政策,引导新能源项目积极配置新型储能设施;二是支持新建新型储能项目转为独立储能项目,鼓励发展大型独立储能电站;三是给予优惠电价政策,促进储能多元化发展。

(三)加强制度管理,促进新型储能规范化发展。包括5项措施:一是完善备案管理机制,促进新型储能科学布局;二是建立技术监督机制,提升电站本质安全;三是优化调度运行机制,促进新型储能经济合理运行;四是建立配置容量考核机制,督促规范配置储能设施;五是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压紧压实各级管理责任。

原标题:山东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我省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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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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