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裁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供用电合同纠纷。认定原告恒信新能源与被告瑞星化纤签订的《浙江瑞星化纤有限公司屋顶光伏电站屋顶使用与电能购销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判决被告浙江瑞星化纤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浦江大唐恒信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电费105995.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803.73元(分别按发票金额、签收发票日期延后15天、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5年9月15日止,以后另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原告恒信新能源的代理律师、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判决后,被告并未提出上诉。
对于本案的其他详情,黄英以不方便透露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专家建议建立信用评级制度
浙江是我国光伏制造、装机的重要省份。根据国家能源局公布的前九月光伏发电统计数据,浙江省累计光伏装机158万千瓦,位列全国第八位,新增光伏装机85万千瓦,居新疆、内蒙古之后,位列全国第三。由于与新疆、内蒙古在地理环境、资源禀赋等方面的不同,浙江省的光伏项目多以分布式的光伏电站为主。
“这个案件在我们浙江省是第一次出现,在全国其他地方也没听说有过类似的案件。客观来说,这个案件相对简单,主要围绕供用电合同和拖欠电费的纠纷。以往也有类似纠纷出现,一般都是在有关部门的斡旋下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沈福鑫表示,随着光伏项目的增多,这样的纠纷出现的概率也会逐渐增加。
“这个案件有它的特殊性,企业间可能也有其他业务纠纷。如果要避免以后不出现或者少出现类似的事件,电网企业对所发电量统购统销是最简单有效的办法。但从分布式光伏发展来看,这种办法并不完全合理。因为‘自发自用’可以解决企业自身用电问题,减少企业在电费方面的支出,也是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沈福鑫说,以往在建设屋顶项目时,发电企业更多关注在屋顶的面积、建筑质量、承重能力等方面。
“通过这个案例,在以后的项目选址过程中,业主方还应注意所选屋顶所属企业的综合实力、经营情况,同时,建立一种信用评级制度,对相关企业的发展做出评估,有效把控和降低风险,从而保障光伏项目的正常运转。”沈福鑫向业界提出了建议。
(扫二维码,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