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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控中心通知:强制要求部分风电、光伏电站停止发电
日期:2015-12-1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夹缝中生存的光伏、风电电站

并不是所有的新疆光伏、风电电站都遭遇了停止运行的命运。参与外送交易和与自备电厂替代交易的部分新能源电站仍在进行工作。

虽然参与外送交易的部分新能源电站仍在发电,因为天中直流(哈密—郑州)的配送负荷未满,参加外送交易的风电场和少数光伏电站的总负荷为1090MW,如果交易完成后也将停止发电。

新疆的电力外送通道包括送两交一直:哈密南—郑州的±800千伏直流输电线路及750千伏新疆与西北主网联网的第一通道和第二通道交流线路。2014年“疆电外送”电量中火电82.41亿千瓦时;打捆送出风电17.73亿千瓦时,相当于150万千瓦装机风电电量送出。

新疆电力公司此前与四家自备电厂经过多轮协商后达成协议,这四家自备电厂将轮流停运机组,所产生的负荷空间用于消纳新能源;但新能源电站需要为这部分负荷承担一定的成本,即所产生并上网的电量需要向停运的自备电厂支付0.2元/度的费用。

目前,北疆的部分地区电站有资格参与到替代交易中,据知情人士透露,“由于阿勒泰地区及南疆地区新能源企业因本身送出受限,可能不具备参与替代交易的条件。”

关于替代交易联合结算,新疆电力公司电力交易中心在12月7日发布会议通知,根据新疆电网自备电厂火电机组参与电网调峰相关协议的结算工作要求,即将在12月10日召开替代交易联合结算会,5家自备电厂、30家风电企业、37家光伏发电企业的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将参加这次会议。

今年是光伏发电企业第一次参与联合结算,新疆电力交易中心要求光伏发电企业在12月10日前将调峰补偿电量对应的电费(电价为0.2元/千瓦时(含税))支付给相对应的自备电厂,并携带付款凭证参会,光伏发电企业以付款凭证与对应自备电厂交换付款收据,并完成自备电厂替代电费到账的确认工作。

新疆省电力调度中心已经下令除了参与上述两项业务外的新能源电站停止发电,一方面保证电网调峰工作,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参与替代交易和电力外送企业的相关权益。事实上,阿克苏地区三家光伏电站仍在偷着进行发电,新疆省调发现该情况后将采取拉停与系统联络线路的方法给予处罚。

新疆省调表示,如果再发现此类情况,将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拉停联络线的对侧断路器,要求相关企业的领导及当事值班人来新疆省调办公室说明情况,后续将纳入“两个细则”考核中并给予当时企业100万人民币的罚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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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伏們作者:王超 Moru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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