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贸易保护主义形势严峻的背景下,中国一直以来都是遭受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截止到2012年9月,共有17个国家或地区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措施63例,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0.5%。贸易救济措施传统使用国不断加强贸易保护,降低立案标准,修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取证相关规则,肯定性终裁结案税率高。
不仅发达国家对我国采取贸易保护的态度,发展中国家针对我国的贸易摩擦呈上升趋势,截止2012年9月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超过发达国家,成为国际贸易中的新特点。
国际贸易相关理论认为,贸易救济措施与经济形势恶化程度呈正相关态势。中欧
光伏贸易摩擦被认为是欧债危机持续蔓延的导火索。2014年初,随着欧美经济的温和复苏,来自这两大经济体的对华贸易救济有望减少。
然而,自2014年初以来,商务部网站子栏目“预警信息”项下便有31条信息更新,这些信息多是外国政府针对中国相关出口产品的贸易救济措施。商务部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美国共对中国发起两起“双反”调查,同时对五起涉华贸易摩擦案件复审作出了裁决,如此密集的贸易摩擦与欧美经济体经济复苏存在风险与不确定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国际分工与全球产业转移诱致欧盟对华“双反”
1、中欧贸易逆差扩大是欧盟对华发起“双反”的重要原因
1978年中欧建交以来,双方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政治、经济与文化交流日益加深。自2006年起,欧盟第一大进口国和第二大贸易伙伴由中国取代美国。自2002年起,中国对欧出口高速增长(2009年有所下降),2011年出口至欧盟约3560.1亿美元,欧盟占我国出口贸易总值的巧%以上。
中欧经贸关系的不断深化发展,贸易逆差也逐渐扩大。2002年贸易逆差96.7亿美元,2008年为1601.8亿美元,平均贸易逆差约1200亿美元。中国是欧盟贸易逆差最大来源国,只要欧盟对华贸易处于赤字水平,无疑会引起欧盟的反感。欧盟为了平衡贸易赤字,对中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加以限制,与征收关税相比,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贸易救济措施成为最优选择。
有些学者认为中欧贸易增长以及逆差的不断扩大必然导致欧盟密集地对华发起“双反”诉讼。Prusa(2005)指出,贸易的增长是反倾销数量增长的主要原因。中国对欧盟出口的快速增长与贸易顺差对欧盟贸易账户平衡造成冲击,导致欧盟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加强,通过发起反倾销反补贴手段限制进口,试图减少贸易赤字。
(三)WTO规则的模糊性为欧盟对华“双反”提供便利
wTo对实施“双反”措施的规定十分模糊,它既没有否定“双反”措施的实施,也没有支持实施“双反”措施。世贸组织针对倾销与反倾销行为和补贴与反补贴行为有分别进行立法规定,但针对同一产品能否同时适用“双反”措施,GATT1994第6条第5款规定“对于从任何缔约方领土出口到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不得被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抵消倾销和出口补贴所造成的同一结果。”根据这项条款可以看到,实施“双反”措施的依据就在于倾销与补贴行为是否造成同一结果。
我们都知道倾销和补贴一个属于企业在进口国市场上单独实施的行为,另一个是出口国政府行为,二者有不同的性质,当企业的倾销行为和政府的补贴行为同时作用于出口商品上,那么有时仅仅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就不足以弥补国内产业所造成的损害。
此外,“双反”措施具有启动程序简单、实施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申请方只有提交符合规定就可以启动调查程序,申请门槛低,且对申请方适用较低的证据标准。同时,“双反”措施还具有效率高的特点,进行调查时间短,在做出正式的裁决之前,可以采取临时的措施,有效地保护本国的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