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使用林地的地区某树种无法测算其成熟林林木出材量价值的,可参照邻近地区该树种的林木出材量价值测算补偿费用。
被使用林地的地区某树种无成熟林出材量供参照的,可参照生物学特征相近似的树种测算补偿费。
第六条
经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核同意,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宅基地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林地,需采伐或移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不需支付林木补偿费。
第七条
因长期使用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需采伐或移除的林木和苗木归原林权权利人所有。
第八条
林木补偿费和苗木补偿费归被使用林地单位或个人所有,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长期使用或者被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权权利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九条
本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原自治区林业局、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占用、征收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内林政字〔1993〕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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