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电费开票模式
1、用电企业从电网公司购电的费用,电网公司可以给用电企业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目前
光伏电站通过EMC模式卖给用电企业的电量,现状为相关电费只能开具6%的营业税发票,有些试点地区可以开具6%的营改增发票,但不能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
这样就会造成用电企业使用光伏电会增加成本或者使
光伏发电企业的收益减少。
因此需要在合同中注意:
(1) 目前的政策下,光伏发电企业对用电企业缴纳的电费只能开具6%的营业税发票或者6%的营改增发票,而不能开具17%的增值税票,可以在合同中通过电价优惠或其他方式协商解决上述问题;
(2) 从政府层面推进修订相关政策,通过13年下半年集中出台多个政策,国家允许光伏发电企业在营业执照增项“光伏发电”后,不区分售电对象是电网公司还是电力用户,均能对其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目前各地对政策执行还有待进一步落实;
(3) 光伏发电企业通过EMC模式进行售电业务,其实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打的是法律的擦边球,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目前国家层面的政策已经允许光伏发电企业直接进行购售电业务;
但由于各地的政策制定和细化进度不尽相同,在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各地政策的差异化,如当地已经允许增项“光伏发电业务”,可以进行购售电并开具和电网公司一样的17%增值税发票,则需要及时采用新的合同模式;如果暂时没有相关政策支持,则采用EMC模式。
(4) 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待光伏发电行业相关政策完善后,如光伏发电企业营业执照完成“光伏发电业务”增项,具备开具17%增值税发票的条件,发电企业向电力用户开具和电网公司相同的税费发票,上述第一条关于税收优惠的条款双方可以协商调整,取消此项电价优惠。
2、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含税0.42元/kwh的补贴:
财政部是通过专项补贴的方式向电网公司拨付资金,且是不含税及按照约为0.36元/kwh拨付,因此考虑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那么光伏发电企业将减少0.03元/kwh的补贴收入。
因此建议从政府层面推进如下政策的制定
(1) 建议按照0.39元/kwh(不含税)财政转移专项支付补贴或参照风电补贴采用0.42元/kwh(含税)的补贴方式,发电企业向电网公司开售电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按照0.42元/kwh来补贴,建议对于国家补贴,收到补贴的企业,不需要给电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网公司仅仅是代收代付补贴款,收到补贴企业直接给电网公司开具收据即可。否则对于补贴部分,收补贴企业还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收入,交纳增值税,对于企业也增加了增值税负担。
3、增值税50%优惠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10月份下发的关于光伏发电项目即征即返50%增值税的通知,但是通知上标明的期限到2015年。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仅有三年,那么对光伏发电投资企业来说,收益微乎其微。 因此建议从政府层面推动如下政策的制定
(1) 方案一、建议全生命周期内均享受即征即返50%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 方案二、如果一定要对优惠设定享受期间,那么建议在优惠期间内,所有光伏发电企业的售电收入按照17%减半即8.5% 确认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