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一)着眼京津冀一体化,研究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标准。各市要抓紧制定城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创新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模式,支持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制定完善规划指南和支持政策,按适度超前原则建好城乡充电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二)加快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京昆、荣乌、石黄、张涿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建设;加快京张、京承、大广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建设,并在京张高速等区域为充电站提供绿色能源。2016年实现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推动电动汽车城际运行。(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负责)
(三)省、市机关、事业单位率先在单位停车场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为新能源汽车充电提供便利。各市环卫、城管执法、邮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创造条件,支持所属机构新能源汽车集中停放、建设充电设施。(省机关事务局,各市政府负责)
(四)对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对老旧小区,也要制定具体政策支持充电设施建设;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区和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五)大力支持充电设施用电项目建设,简化报装、扩装手续和流程;取消普通高压客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实施流程串改并。加大充电设施投资力度,加快建设公共快速充电网络。(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负责)
(六)对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政府负责)
(七)将全省充电设施网点纳入位置导航系统,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精准的地理查询、导航服务,打造新能源汽车服务大数据平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八)对向电网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对安装在居民社区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安装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停车场中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按充电度数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各市确定,但不得超过上限标准,服务费上限标准暂定为七座(不含)以上乘用车0.6元/度、七座(含)以下乘用车和环卫车1.6元/度。(省物价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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