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
(一)2015年底前出台《河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引领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项目建设、企业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将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优先安排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项目。对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三)对新成立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营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运营营业执照。(省工商局负责)
(四)以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为重点,瞄准产业发展短板,采取有力措施,突破一批关键技术,超前研究新一代电池。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建设省级新能源汽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零配件产业研究院。加快制定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标准,促进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省质监局负责)
(五)积极组织银企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融物等形式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负责)
四、完善工作机制
(一)充分发挥省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督导各成员单位尽快制定规划、完善具体措施,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推进工作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各市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推进机制,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施限行限购,打破内贸壁垒,破除地方保护,全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各市政府负责)
(三)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列入重点工作督查范围,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加大督导力度,推进任务落实。(省政府督查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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