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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镜】美国德国台湾的分布式光伏政策
日期:2016-01-26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henyume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Solarcity与基金共同出资成立公司,购买Solarcity建造的电站,租赁或PPA给客户。主要产生4类经济收益,客户的租赁费、税收抵扣、折旧避税、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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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VIE模式

转租模式(Lease Pass-through)

Solarcity签订一个主租赁合同给基金,基金再转租赁给客户。总体来讲,投资基金会拿走大部分退税补贴收益和小部分加速折旧避税的收益,Solarcity可以拿到补贴、部分租赁费以及绝大部分加速折旧带来的避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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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转租模式

售出返租(Sale Lease-back)

由基金一次性提供资金,然后返租赁给Solarcity,Solarcity再租给客户。三种政府优惠都给予基金,solarcity赚取主次租赁费之间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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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 售后返租模式

Solarcity在以上三种融资模式之外还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融资,如2013年11月向私人发行配售5400万美金的光伏资产抵押债券(SABS),利率为4.8%;2012年9月与美国银行、美银美林等银行、企业,达成信用贷款协议;发行普通股、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可转换高级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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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作者:周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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