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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光电30MW光伏电站项目终止或因涉嫌倒卖“路条”被否
日期:2016-03-16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双方涉嫌“路条”买卖

如今回头看看天龙光电30MW项目“夭折”的原因,恐怕与其去年5月22日公告中的一项内容有关。

根据相关公告,双方约定,在项目公司筹划和设立阶段,由呼和浩特投资开发集团负责政府关系的协调,协助完成已通过审批的30MW电站项目,项目公司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与此同时,公告表明,彼时“相应的电站项目已由乙方(呼和浩特投资开发集团)进行上报并通过了审批,目前正在备案过程中。”

上述光伏业界人士向记者介绍,“光伏项目备案,必须要有完备的土地租赁合同、环评等支撑文件,并逐级上报。待备案完成后,方可进入项目开发程序。而天龙光电公告中,由呼和浩特投资开发集团上报并通过的‘审批’,应该是由市一级发改委进行,‘备案’则应该是由省一级发改委进行”。

“但根据规定,只要项目进行备案,就不能进行投资主体变更。也就是说,政策上不允许,原来由呼和浩特投资开发集团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变更为由天龙光电、呼和浩特投资开发集团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为投资主体。”该业界人士进一步向记者介绍。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上述变更投资主体的申请之所以没有获得批准,源于双方这一协议,存在倒卖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批复文件(俗称“路条”)的嫌疑。

早在2014年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并于当年10月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而今,光伏、风电项目“路条”倒卖已被国家能源局和各省、市发改委所明令禁止,唯独电站建成后的股权转让属正常的商业行为。

根据协议,天龙光电与呼和浩特投资开发集团一致确认各自承担己方的投入及损失,不再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且天龙光电表态,此番“不影响双方以前商定的整体合作与合作目标,若该合作方今后能获得电站项目指标,公司不排除与对方继续合作。”

“好在,一个光伏项目中,与整体开发相比,前期开发费用显得微乎其微,这对上市公司构不成多大的损失。”一位不愿具名的券商分析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但受业绩拖累,天龙光电是否还有足够的‘锐气’去开拓下游应用市场,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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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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