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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办法给新能源发电企业将构成重大利好
日期:2016-03-2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保障性收购办法》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落地,速度超出业内预期。”江山控股市场发展部总经理廉锐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可再生能源法出台多年,但其中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多年未得到落实。此次出台《保障性收购办法》相当于是一个细则,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的具体步骤,将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来说,未来的收益将得到更加可靠的保障,也将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者的信心,将有助进一步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相对于企业人士的乐观情绪,民生证券新能源行业研究员黄彤则表达了谨慎乐观的态度。他认为《保障性收购办法》仍不能完全解决弃光、弃风等目前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而且目前电力行业整体产能过剩。

昨日,记者还从光伏业内获得发改委等机构制定的《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下称“《扶贫工作意见》”),提出将通过光伏扶贫方式一边推进光伏发电市场,另一边有利于促进贫困人口稳收增收。在2020年之前,重点在前期开展试点的、光照条件较好的16个省的471个县的约3.5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以整村推进的方式,保障200万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每年每户增加收入3000元以上。中东部土地资源缺乏地区,可以村级光伏电站为主(含户用)西部和中部土地资源丰富的地区,可建设适度规模集中式光伏电站。采取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方式,每位扶贫对象的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5千瓦左右。采取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每位扶贫对象的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25千瓦左右。

行业人士接受采访时认为,光伏扶贫的初衷虽好,但要实现光伏扶贫目标,还需要更多的专项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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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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