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9月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
光伏发电有关政策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和3044号文,国家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
光伏发电应用,比如大型公建、农业设施等,并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补贴基础上制定配套财政补贴政策,同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提出了新的模式: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电网企业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负责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申请补贴目录变更。选择“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不得再变更回“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2、山东地方政策
2016年2月5日,山东省物价局发布《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5〕3044号文件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电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6〕7号),提出:“2016年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上网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98元。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但于2016年6月30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按0.98元执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所发全部电量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全额上网’模式分布式光伏项目发电量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我省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程序、管理办法支付电费,省物价局不再批复具体项目上网电价。”该通知标志着山东正式终止光伏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