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其它草地(0404)属于未利用地。请问我方是否可以照此开展地面集中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其它草地是否还需要办理相关草地手续,缴纳相关草地占用费。根据《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8〕4号“普通地面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方阵设施使用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和难以复耕的灾毁土地,可以按照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双方签订使用土地补偿协议,由项目单位将项目建设方案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林业局)20230309回复: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即法律规定草地属于农用地。《草原法》规定: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第三次国土调查分类中将草地细分为天然草地、人工草地和其他草地,因此包括其他草地在内的所有草地都应当按照《草原法》管理,在征收、征用、使用时,应当按照《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综上所述,根据《草原法》《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光伏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到其他草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占用草原审核手续。
原标题:在其它草地上建设光伏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