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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建储能提高电网消纳能力的通知》发布
日期:2023-08-03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yanyu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8月1日,福建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建储能提高电网消纳能力的通知。

通知指出,鼓励新核准(备案)的风电场、光伏电站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及未纳入保障性并网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愿承担一定比例的并网消纳责任权重,配建一定规模的储能设施。近期鼓励相关储能设施的配建规模可暂定为项目总规模的10%及以上(时长2小时及以上)。对自愿按比例配建储能设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经电网企业按程序认定后,积极支持项目并网。
  
通过竞争性配置、试点示范等方式获得开发权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配建储能规模按约定执行。
  
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自建、合建、租赁、购买储能(调峰)资源(能力),包括化学储能电站、氢储能、抽水蓄能、压缩空气能等;结合当前技术成熟度、应用推广度和投资成本等因素,近期推荐企业自建或合建电化学储能设施。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承诺配建的储能设施宜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工期匹配、规模匹配、同步建成、同步并网。
  
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合建电源侧共享储能设施,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得储能规模。
详情如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建储能提高电网消纳能力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更高比例、更大规模的快速发展,提高电网对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和调控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电网实际情况,现就鼓励我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建储能设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周边省份的成熟经验,鼓励新核准(备案)的风电场、光伏电站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及未纳入保障性并网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愿承担一定比例的并网消纳责任权重,配建一定规模的储能设施。近期鼓励相关储能设施的配建规模可暂定为项目总规模的10%及以上(时长2小时及以上)。对自愿按比例配建储能设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经电网企业按程序认定后,积极支持项目并网。

通过竞争性配置、试点示范等方式获得开发权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配建储能规模按约定执行。

户用光伏、光伏扶贫、车棚式光伏、全电量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光伏电站)项目等可根据自身需要配建储能设施。

我省可再生能源保障性规模主要用于保障户用光伏及屋顶光伏等分布式发电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承诺配建的储能设施宜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工期匹配、规模匹配、同步建成、同步并网。

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合建电源侧共享储能设施,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得储能规模。

三、鼓励各类已建、在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自愿合理配置储能设施及规模。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于每季度末将已投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建储能规模情况报送我委。

四、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自建、合建、租赁、购买储能(调峰)资源(能力),包括化学储能电站、氢储能、抽水蓄能、压缩空气能等;结合当前技术成熟度、应用推广度和投资成本等因素,近期推荐企业自建或合建电化学储能设施。调峰与储能能力的确认与管理按照发改运行〔2021〕113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电网企业进行认定。

五、发改部门新核准(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自建新型储能设施,配建的储能设施可一并纳入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内容;对于已建、在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自建新型储能设施的,可采用另行备案储能项目或变更核准(备案)文件的方式。对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发电项目承诺配建的新型储能设施,可通过自建或合建共享储能设施的方式来落实项目配建规模,并在项目投产前将落实对应的储能规模和储能项目名称向我委、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报备。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做好备案服务。单独备案的新型储能设施,其备案文件需载明该项目的应用类型为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或电网侧混合型(含电源侧、用户侧功能)。在原备案文件中未载明应用类型的新型储能设施,在建项目在投产前完成备案变更,已投产项目在本通知印发后60个自然日之内完成备案变更。

鼓励建设电源侧和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并从严控制电网侧(含电网侧混合型)新型储能项目建设。

六、各类储能设施的并网调度、储能规模交易和价格机制等配套规定另行制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日 

原标题:福建:《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建储能提高电网消纳能力的通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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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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