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指出:
建立健全新型储能电站容量补偿机制,推动新型储能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鼓励和支持在电网关键节点和偏远地区建设独立或者共享储能电站,鼓励和支持新型储能电站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新建新能源电站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配置储能设施。
自治区采取措施以新能源带动新工业,推进新能源多元化场景应用,推动重点产业和重点园区用能高比例绿电替代,通过源网荷储一体化、风光制氢一体化、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园区绿色供电、火电灵活性改造、全额自发自用等市场化消纳新能源方式,提升新能源就地消纳能力。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新建新能源电站按规配储,内蒙古战略资源基地促进条例9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