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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新要求!发改委:4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4-01-1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wangyue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1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23年12月26日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电综〔1998〕第211 号)同时废止。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主要包括总则、组织与职责、发电电能质量管理、输配电电能质量管理、用电电能质量管理、信息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关于储能,其中提到:新(改、扩)建的新能源场站、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电源和新型储能应当在接入电力系统规划可研阶段开展电能质量评估,配置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采取必要的电能质量防治措施。治理设备、在线监测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运。在试运行阶段(6个月内),应当开展电能质量监测,指标超标时应当主动采取治 理措施。

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23年12月26日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原标题:储能新要求!发改委: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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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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