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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发布!4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4-03-1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wangyue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正式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已经2024年2月5日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

本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 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办法》所称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是指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一)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二)项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三)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组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按照以下分工完成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

(一)电网企业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的消纳;

(二)电力交易机构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与市场交易;

(三)电力调度机构应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要求,并保障已达成市场交易电量合同的执行。

对未达成市场交易的电量,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采用临时调度措施充分利用各级电网富余容量进行消纳。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未及时完成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电力交易合同的;

(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服务的;

(四)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五)因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或者电力交易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其他情形。

因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原因、电网安全约束、电网检修、市场报价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的,对应电量不计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记录具体原因及对应的电量。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25 号)同时废止。

原文如下:


原标题:国家发改委: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未按规收购,由电网赔偿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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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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