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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有可开放容量的新能源试点开发区,免除配储责任!
日期:2024-04-26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wangyue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4月22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其中提到:

主要目标:

1.2024年,启动一批具有丰富工商业屋顶、闲散空地资源和较好电力消纳能力的开发区,开展分布式新能源建设试点,力争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装机100万千瓦以上,创新示范工程30个;

2.2025年,在第一批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再次启动一批试点,力争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装机200万千瓦以上,创新示范工程60个;

3.2026年,全面推进全省剩余省级以上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建设,力争到2030年覆盖率达到90%以上。

探索不同开发模式:

整体推进模式、联合开发模式、自主开发模式。

支持政策:

1、突破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限制。利用开发区内企业固定建筑物屋顶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不设置单体规模限制(全省屋顶资源产权归属清晰、依法取得用地权限的已建成屋顶分布式光伏参照执行)。

2、优化分布式新能源管理程序。开发区屋顶分布式光伏,统一下放至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全省屋顶资源产权归属清晰、依法取得用地权限的已建成屋顶分布式光伏参照执行),多个厂区、同一开发主体的项目可打捆办理。

3、优化可开放容量管理。开发区新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有可开放容量的试点开发区,可开放容量范围内的项目免除配置储能责任;暂无可开放容量的试点开发区或可开放容量范围外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参照2023年保障性并网项目管理要求和建设标准配置或租赁一定比例储能设施(储能设施需承诺参与调峰),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

4、多种方式支持市场消纳。各开发区要积极引导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基于园区或者工厂用能水平和负荷特性分层级选择“全额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优先支持全额自发自用和具备可调节能力负荷的项目建设。鼓励分布式光伏项目装配分时计量设备,在系统高峰时段按高峰电价结算,在低谷时段按低估电价结算,合理反映分时发电价值。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以独立或聚合的方式参与绿电交易,以市场化方式消纳。

试点:

2024-2025年底为试点开发区建设期,试点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未按期建设项目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各市统筹优选第一批不超过1~2个开发区申报试点,于6月31日前将试点建设方案(如试点含分散式风电规模,需报送项目清单、kml坐标、承诺函及市级自然资源、林草部门意见等材料)报送我委。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张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发挥分布式新能源在促进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实现工业领域能源安全可靠替代,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山东、江西等兄弟省份经验,我们研究起草了《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征求意见稿),请贵单位结合职责研提意见,并于4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新能源处。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肖锋 0311-88600573

邮 箱:nyjxnyc@hbdrc.gov.cn)

附件: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04月22日

附件

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推动新型能源强省深入实施,进一步加快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发挥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在促进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实现工业领域能源安全可靠替代,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历次全会工作部署,加快建设新型能源强省,以创新示范为引领,以政策机制为保障,加快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加快配电网数智化改造升级和新型储能发展,推进工业领域绿色用能替代,为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系统谋划、分步实施。统筹当前和长远,根据开发区不同应用场景、不同产业用电负荷需求和未来产业项目布局,结合可开发资源及配电网实际,科学规划、统筹推进、试点先行,兼顾开发区用电需求和省级电网综合消纳能力,因地制宜选择开发模式。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尊重企业主体意愿,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开发利用,政府重点在营造公平公开市场环境、发挥整体效应和促进用能替代等方面加强引导。

创新驱动、优质高效。推进光储直柔、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新模式、新场景、新技术示范应用,加快配电网柔性化、智能化、数字化转型,不断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目标

1.试点先行。2024年,启动一批具有丰富工商业屋顶、闲散空地资源和较好电力消纳能力的开发区,开展分布式新能源建设试点,力争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装机100万千瓦以上,创新示范工程30个;

2.完善提升。2025年,在第一批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再次启动一批试点,力争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装机200万千瓦以上,创新示范工程60个;

3.全面推进。2026年,全面推进全省剩余省级以上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建设,力争到2030年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高质量发展模式创新取得积极进展,各类新场景、新应用不断涌现,分布式新能源助推开发区绿色低碳转型成效初步显现。

二、工作任务

(一)合理界定开发范围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原则上在省级以上开发区(不含托管园区)核定范围内已建成的企业屋顶及附属场所(建成区内已取得用地手续企业围墙范围内闲散空地,下同)实施;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在省级以上开发区(不含托管园区)核定面积全域内实施。

(二)积极探索不同开发模式

各开发区要积极探索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开发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

1.整体推进模式。在取得产权方同意后,可采取由开发区管委会主导整体推进模式,整合资源优选投资合作对象,规模化推进。整体推进模式要通过公开竞争程序选择开发企业,在建、已报装项目仍由原开发企业继续主导开发。

2.联合开发模式。支持在开发区内注册法人实体的能源企业参与项目建设,鼓励各类能源企业与装备制造等拥有屋顶、闲散空地和负荷资源的企业主体合作开发。

3.自主开发模式。拥有屋顶、闲散空地和负荷资源的企业主体自主开发。

(三)创新应用环境

1.绿色用能替代。即使用传统电力的企业利用自有屋顶、闲散空地开发建设分布式新能源,提高终端用能绿色电力比例的项目。原则上所配置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发电量比例不高于用电量的80%。

2.推行绿色交通。即开发区或区内企业通过分布式新能源建设,为区内使用新能源的交通设施提供电力服务的项目,原则上项目发电总量不高于当前用电总量的2倍。

3.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基于同一企业主体的用电负荷,鼓励其利用自有厂房屋顶及闲散用地开发建设分布式新能源,实现完全能源替代,构建以绿电为主体的零碳工厂示范项目。

4.开展零碳产业园区建设。零碳产业园区项目是基于不同企业主体组成的开发区或统一增量配电网区域内全部负荷用能需求,配置相应新能源规模的项目。

5.建设园区级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集合园区分布式新能源资源,为未向电网企业报装的用电、已报装但供电工程尚未开工的用电等新增负荷项目提供新能源电力服务,提升分布式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

三、支持政策

(一)突破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限制

利用开发区内企业固定建筑物屋顶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不设置单体规模限制(全省屋顶资源产权归属清晰、依法取得用地权限的已建成屋顶分布式光伏参照执行)。

(二)优化分布式新能源管理程序

开发区屋顶分布式光伏,统一下放至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全省屋顶资源产权归属清晰、依法取得用地权限的已建成屋顶分布式光伏参照执行);在开发区核定面积内建设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单体规模不超过5万千瓦、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就相关情况出具承诺函(模板见附件)的项目,下放至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准。多个厂区、同一开发主体的项目可打捆办理。

(三)优化可开放容量管理

开发区新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有可开放容量的试点开发区,可开放容量范围内的项目免除配置储能责任;暂无可开放容量的试点开发区或可开放容量范围外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参照2023年保障性并网项目管理要求和建设标准配置或租赁一定比例储能设施(储能设施需承诺参与调峰),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

(四)加快配电网数智化改造升级

以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强化电网消纳分析和研究,统筹区域负荷水平,适度超前规划变配电布点,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和智慧升级,提升配电网承载力和灵活性,切实满足试点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发展需要。

(五)多种方式支持市场消纳

各开发区要积极引导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基于园区或者工厂用能水平和负荷特性分层级选择“全额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优先支持全额自发自用和具备可调节能力负荷的项目建设。

鼓励分布式光伏项目装配分时计量设备,在系统高峰时段按高峰电价结算,在低谷时段按低估电价结算,合理反映分时发电价值。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以独立或聚合的方式参与绿电交易,以市场化方式消纳。

(六)优化服务保障

地方政府在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开发过程中要优化提升地方行政部门服务能力,及时为项目审批、并网提供所需材料;电网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多种电压等级接入方案;要加强宣传引导,提升企业对分布式新能源的认识,提高企业主体积极性;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等费用,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四、推进方式

(一)分级推进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省级电网公司对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试点方案(试点要求附后)进行评估审核,确定年度建设规模,及时公布试点建设方案,并定期开展评估,总结试点经验。

市级能源主管要组织实施好本地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建设,会同市级电网公司做好试点方案初审工作,并督促方案落地实施。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建、规划、安全、用地等相关部门和电网企业指导开发区高质量编制分布式新能源项目试点方案,并严格按照申报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

(二)试点先行

2024-2025年底为试点开发区建设期,试点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未按期建设项目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试点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根据试点建设情况,第三年在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广。

(三)强化安全和质量监管

各开发企业负责电站建设和运营,要严格落实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安全主体责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充分考虑房屋质量安全、风机避让距离、寿命期限等因素,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设计、建设、验收及运营,同步安装电网远程调控装置,承诺参与调峰,服从电网统一调度;要依法加强电站建设运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杜绝设备质量、工程质量、施工及后期运维安全问题发生,保障项目质量可控、安全运营。各市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指导项目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附件1

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试点申报要求

一、申报试点条件

各市统筹优选第一批不超过1~2个开发区申报试点,于6月31日前将试点建设方案(如试点含分散式风电规模,需报送项目清单、kml坐标、承诺函及市级自然资源、林草部门意见等材料)报送我委。申报开展分布式新能源试点的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丰富的工商业屋顶、厂区闲散空地资源和较好的电力消纳能力,有利于规模化开发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

2.开发区管委会和入驻企业等有较高的开发利用积极性,具备整合各方资源的条件。

3.具有创新示范性,包括但不限于先进技术和光储直柔、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新模式、新场景,鼓励建设数智化新型电力系统、零碳工厂和零碳产业园区等。

二、开展资源排查

各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各试点开发区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积极开展开发区内屋顶(厂区范围内闲散空地)、周边闲散空地及负荷资源调查,了解建筑物结构、屋顶面积、闲散空地面积、载荷、用电量等信息,摸清发展底数,结合产权方建设意愿形成详实的可利用资源台账。

三、编制试点建设方案

各试点开发区要以试点建设目标为导向,会同电网企业和业主单位,以现有可利用资源台账为基础,按照整体规划、分批实施的原则编制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目标、进度安排、上网模式、并网运行、运营维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试点建设方案由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电网公司初审完成后,报省能源局。

四、合理确定开发主体

各试点开发区要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统筹推进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开发,已确定开发主体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应继续积极推进;尚未确定开发主体的,由产权方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为便于整合资源、集约开发及后期运营维护,鼓励试点开发区在取得产权方同意后整合资源统一确定开发模式和投资合作对象。

五、定期开展整体评价

各试点开发区要定期开展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建设情况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先进经验,并将试点开展情况形成年度评估报告,于2024年、2025年12月底报省能源局。


原标题:河北:有可开放容量的新能源试点开发区,免除配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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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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