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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随州曾都区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4-09-2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imaran_sxj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9月12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户用分布式光伏(包括“全款购”和“光伏贷/融资租赁”两种模式)由居民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房屋自有证明、项目自投承诺等材料后备案;租用屋顶的需提供与屋顶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或租用协议。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由投资的企业备案,自建的需提供屋顶权属证明;租用屋顶的需提供与屋顶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或租用协议。不得隐瞒租用关系以房屋所有人名义备案,不得将涉及多个房屋所有人的屋顶光伏打捆备案。

原文如下: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个人):

近年来,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快速增长,对降低工商业用能成本、扩大绿电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电网承载能力不足、项目管理不规范、建设运维不到位等问题。为营造分布式光伏良好发展环境,根据《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3〕52号),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严禁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过程中出现合同欺诈、无资质承建、违规融资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二、户用分布式光伏(包括“全款购”和“光伏贷/融资租赁”两种模式)由居民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房屋自有证明、项目自投承诺等材料后备案;租用屋顶的需提供与屋顶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或租用协议。

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由投资的企业备案,自建的需提供屋顶权属证明;租用屋顶的需提供与屋顶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或租用协议。不得隐瞒租用关系以房屋所有人名义备案,不得将涉及多个房屋所有人的屋顶光伏打捆备案。

四、相关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符合相关部门行业标准,使用的光伏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确保项目本质安全。

2024年9月12日 

原标题:湖北随州曾都区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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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曾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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