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出租和承租方为新能源企业和独立储能企业。双方通过新疆电力交易平台组织,采用双边协商方式、或挂牌方式形成租赁意向。
独立储能单次租赁期不低于1年。可出租容量为装机容量,暂不考虑容量衰减。
独立储能企业通过容量租赁市场出租容量,储能容量运营权利依然归独立储能企业所有,不影响其全容量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市场交易。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新疆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新疆独立储能容量租赁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经营主体:
现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新疆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和《新疆独立储能容量租赁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2)意见建议的函。请各相关经营主体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5年2月15日19:00前将盖章版及可编辑意见(详见附件3)反馈至电子邮箱。反馈的意见和建议需明确文件名称和对应条款并加盖公章,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3日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