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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新能源在我国发展的阻力的三个方面
日期:2017-09-14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xiaogua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据国家能源局统计,2017年上半年中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突破6亿千瓦,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新增装机3700万千瓦,约占全部电力新增装机的70%左右。目前,中国水电、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已稳居全球首位。

然而与此同时,在经济增速整体放缓、电力需求有所下降的大背景下,新能源领域仍存在大量弃风、弃光、弃水的现象,新能源在部分地区甚至成为去产能的对象。2016年在甘肃、新疆等弃风较为严重的地区,弃风率高达近40%,弃风电量超过100亿千瓦时。

这种“去产能”显然有悖于低碳发展的大趋势。2016年4月签署的《巴黎协定》提出加速全球低碳发展进程,明确到本世纪中叶全球实现碳中和。作为负责任大国和该协议的缔约国,中国明确提出到2020年,碳强度要比2005年下降40%到45%。为此,中国制定《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要求在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

据笔者观察,新能源在我国的发展阻力主要来自三方面:

一是可再生能源上网难。中国电力体系由电力总公司负责管理。可分布式能源——特别是风能,发电不稳定,易对电网产生波动,并网需要配套建设调峰电源,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供电成本。而且,中国风力资源集中的地方,大都远离负荷中心,本地市场难以消纳,须实施跨区输电。

二是政策性障碍。一方面,我国传统能源体系是自上而下的,能源从生产到传输,须通过电网再分类。另一方面,以央企为主的风电企业,不仅利润不归地方政府,还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给地方带来的经济拉动不如火电等化石能源。

三是能源服务严重缺位。分布式能源服务相对个性化,定制服务成分较高,而中国整体上没有能源服务的大体系,能源服务方式相对单一。

为此,应从两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进一步修改《电力法》。当前的《电力法》在2015年经历第二次修订,曾为电力行业发展起到很大的推进作用,但仍有落后于时代之处。应从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微电网的角度加以调整,进一步改革自上而下的传统能源管理模式。

二是调整电力管理部门和能源型央企的功能和定位。把可再生能源生产及分布式能源建设作为电力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把能源型央企的定位从经营能源转为扩大供给和优化配置,打通能源生产链和供应链。

需要认识到,能源革命乃形势所迫,是残酷且痛苦的,不可避免会带来传统构架上的伤筋动骨,利益格局的分割和重组。(作者是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主任、科技部原副部长,整理自作者在“零碳发展研究院”挂牌仪式上的讲话)

原标题:新能源不应是去产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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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时报作者:刘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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