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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赛格孙公司等财产被采取保全 涉及金额超2亿元
日期:2019-04-23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x_moujingwe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深赛格(000058)控股孙公司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新城市)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0307财保651号)、((2019)粤0307财保652号)。截止目前,赛格新城市尚未向招诚集团支付上述相关款项。

4月22日,深赛格(000058)控股孙公司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新城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赛格创业汇有限公司和公司持股比例 79.02%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赛格地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赛格新城市20%、52.05%的股权)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0307财保651号)、((2019)粤0307财保652号)。

据悉,中信银行于2019年4月15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各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 212,016,994.25 元及利息范围内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保全措施。担保人中信银行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愿意在人民币212,016,994.25元范围内为申请人的此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9年4月18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余胜明、余达诚、招诚集团、深圳市招诚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2,016,994.25元的财产。

因中信银行诉招诚集团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赛格新城市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暂停向招诚集团支付与招诚集团就深圳赛格新城市广场项目一期 1号楼二至五层物业所签订的《转让书》所涉及的款项,金额以212,016,994.25元为限,暂停支付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止。

截止目前,赛格新城市尚未向招诚集团支付上述相关款项。

原标题:深赛格孙公司等财产被采取保全 涉及金额超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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