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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光伏电站开征草原植被恢复费
日期:2019-09-16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wangke_jq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青海发改委先后发布两份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文件——《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青发改价格〔2019〕487号)和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424号),开始对占用草地的光伏电站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青海发改委先后发布两份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文件,第一次发文日期为2018年6月28日,文件明确:对光伏电站建设永久性用地,根据省政府青政〔2018〕27号文件,暂缓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对光伏板等不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不再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2019年7月23日 又发布文件 青发改价格〔2019〕487号《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取消前述规定,执行日期为2018年7月1日。

也就意味着青海开始对占用草地的光伏电站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近日,青海发改委发布“关于支持德令哈市新能源产业发展相关问题的建议”——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93032号建议答复的函,据文件显示,为进一步加大保护生态环境工作力度,报经省政府同意,2019年7月23日,我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青发改价格〔2019〕487号),明确规定:取消《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424号)中的第三条“对光伏电站建设永久性用地,根据省政府〔2018〕27号,暂缓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对光伏板等不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不再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的规定,执行日期为2018年7月1日。此外,没有采纳光热相关政策的建议。详细情况请见原文。

原文如下:

李春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德令哈市新能源产业发展相关问题的建议”收悉。您建议的为支持德令哈市光热产业加快发展,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支持光热项目的相关政策。我委根据工作职能和现行的有关政策,现回复如下:

为进一步加大保护生态环境工作力度,报经省政府同意,2019年7月23日,我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青发改价格〔2019〕487号),明确规定:取消《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424号)中的第三条“对光伏电站建设永久性用地,根据省政府〔2018〕27号,暂缓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对光伏板等不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不再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的规定,执行日期为2018年7月1日。

根据职能,我委负责制定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具体的收费范围、收费单位等国家都有明确规定。因此,按照中央环保督查组的整改要求,我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424号)中的第三条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属违规行为。我委会同省财政厅限期整改,现已纠正。所以,您提出的建议,我们无法采纳,请您包涵和理解。

感谢您对我省价格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此件已全文公布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民互动版块)

联系人:季安宁 联系电话:0971-6305709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27日

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9〕48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林草局:

为了保证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工作的正常推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424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了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明确了征收范围和有关事项。为进一步加大保护生态环境工作力度,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通知》中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取消《通知》中第三条“对光伏电站建设永久性用地,根据省政府青政〔2018〕27号,暂缓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对光伏板等不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不再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的规定,执行日期为2018年7月1日。其他事项仍按《通知》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3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8〕424号

省农牧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保证我省草原植被恢复工作正常推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规定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勘察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勘察、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草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范围内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1、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2.草原植被恢复费按征占用草原面积亩数征收。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3.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照不同植物的市场价格征收。其中,野生植物出售环节中每公斤市场价格为200元以下的按15%征收;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草原野生植物按8%征收;800元以上的按3%征收。

三、对光伏电站建设永久性用地,根据省政府青政〔2018〕27号文件,暂缓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对光伏板等不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不再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0〕1731号)和《关于同意延长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试行期的复函》(青发改函〔2013〕488号)文件同时废止。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8日

青海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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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青海光伏电站开征草原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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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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