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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经信投资【2014】488号 《关于鼓励企业自投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意见》
日期:2014-11-0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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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重点领域。重点支持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组织屋顶面积大、用电负荷大、电网供电价格高的大型工业企业,充分利用厂房屋顶资源,实施自投自用光伏项目。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对下属企业统一组织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并将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作为企业节能减排的重要工作。

四、优化审批服务。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自投自用光伏项目要设立“一站式”审批服务窗口,并建立多部门高效协调的项目审批服务机制,简化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条件和时限,做好项目备案与电网企业并网审核的衔接。电网企业对自投自用光伏项目并网,开通审批“绿色通道”,提供高效便捷接入服务,对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五、强化补贴保障。自投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政策,在国家0.42元/千瓦时(补贴20年)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元/千瓦时。省能源局在制定全省光伏发电项目计划时,优先保障自投自用光伏项目享受国家电量补贴政策。地方政府也要优先支持自投自用光伏项目实施,目前尚未明确光伏应用推广政策的市县(市、区)要抓紧明确政策。电网企业按月与自投自用光伏项目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申请投资补助和电量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应采购《浙江省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推广目录》内产品。

六、加大用能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在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并在2014、2015年省对各市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中,新增并网的光伏发电量可抵扣计算中的用能总量。各设区市可按年度汇总本地区并网运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光伏发电量,报省经信委审核确认后予以抵扣。对企业自投自用光伏项目装机容量达到企业用电报装容量20%及以上的,可以在执行有序用电时降低有序用电等级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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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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