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扶持政策
(一)各县(市、区)要积极发展
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对推广应用
光伏发电较好的地区在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上给予适当倾斜。
(二)严格实行企业能源总量控制制度。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依据企业年度能源“双控”目标,在执行有序用电时,降低一级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并在评选“绿色企业”时给予支持。
(三)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
(四)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市本级、各县(市、区)都要建立专项资金,扶持辖区内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自2014年起到2016底,对市本级(含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建成投运的光伏发电项目(含个人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省规定的基础上,再补贴0.15元/千瓦时(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莲都区或丽水经济开发区各承担50%,市财政补贴资金先由市级三电结余资金中安排),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等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各县(市)可参照市本级制定补贴标准,所需补贴资金由县(市)负责。
(五)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企业以光伏发电项目为担保,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给予独立的信贷支持。
(六)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光伏发电项目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经许可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需利用土地资源的,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