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县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县级部门职责分工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2014年7月14日
洞头县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试 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能源结构,提高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加快建设低碳城市,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市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75号)要求,现就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科学布局,强化引导,示范先行,鼓励在本县注册的企业投资洞头县域内光伏发电项目。结合项目特点和条件,按照先易后难、有序实施的原则,重点推进县域内屋面面积相对较大、设备易于安装、发电就地消化能力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市场)、工业园区(小微园)、港口物流区、重点用能单位、居民等屋顶,以及偏远海岛荒坡、荒地、山地、岸线浅滩等未利用空间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到2016年,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力争达到5兆瓦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