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建的建筑物,其单体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等,除特殊要求外,鼓励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
光伏发电系统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根据需要预留
光伏发电配电房空间;光伏发电系统投资额可纳入工程总概算。
在建或已完成工可批复的新建建筑物,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鼓励补建或增设光伏发电系统,并准于调整工程概算。
(三)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对县域范围内除民居外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50千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所发全部电量(包括自发自用和上网电量),给予每度电0.4元补贴,一补五年;其中列入离岛“光电旅一体化”示范的项目,另外给予每度0.1元奖励。
居民家庭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按发电量给予每度电0.2元补贴,一补五年。
(四)鼓励屋顶资源出租。对于民建建筑物屋顶出租用于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按发电量给予屋顶所有人每度0.05元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不补。租用政府(国有企业)所属的建筑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政府(国有企业)原则上应无偿提供屋顶租赁,租期一般为10—20年。
(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或设施应具备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或设施所有人(以下简称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全体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租用协议;并根据经营方式和国家相关规定,与所有人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允许项目单位向所有人直接售电,销售电价及结付方式由协议双方自行约定;余电部分由国家电网企业向项目单位收购并网,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