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时积极为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公共电网的接入工程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接入工程部分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八)鼓励在本县设立光伏发电工程总承包、投资、设计、安装、运维等专业企业。对经县发改、经信、供电公司共同认定的上述企业,投产后五年内每年与上一年度相比其新增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三免二减半”的政策。
(九)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其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同时依据年碳排放量及综合社会、生态效益,提升该企业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其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
(十)简化光伏发电项目申报程序。除申报国家、省、市级光伏发电扶持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外,其他项目实行属地申报管理。
具体流程:项目业主向县发改局提交项目申请→县发改局受理申请后,结合景区、新城二期等相关规划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批复文件,并抄送市发改委→项目业主凭批复文件向当地电力部门提出接入申请,电力部门受理后出具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接入电网意见函→市发改委依据批复文件、电力接入确认单,向项目所在地核发光伏发电装机规模指标。
只有纳入规模指标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才能享受国家、省和地方扶持政策。
(十一)电量补贴资金结算及支付方式。项目运行后,由电力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与业主单位按月全额结算;财政部门经审核后,按季度向电力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由电力部门按月向业主单位转付国家、省、地方补贴资金。属居民光伏并网的可不用在工商登记注册公司,每季度凭电力部门抄录的发电量直接到税务部门开具结算和补贴发票。
(十二)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其他事项,按市发改委、财政局、电力局《关于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点项目管理的通知》(温发改能源〔2013〕440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