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洞头县分布式
光伏发电应用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计生卫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项目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好辖区内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业主的思想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屋顶开发分布式
光伏发电系统。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部门职责分工见附件)。项目的申报及认定工作由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三)落实经费。设立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专项资金,每年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四)强化督查。县分布光伏发电应用领导小组下达装机容量任务,并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县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政策要求,共同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对拒不执行本政策规定,或执行不力的,将追究相应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以不正当方式套取政府补助、奖励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本意见各类补助和奖励政策。
五、其他
(一)本意见仅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的企业(业主)在本县区域内的项目。本意见规定与我县其他有关优惠政策有重复或交叉时,按从高从优原则享受一次。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政策内容涉及期限超过2016年12月31日的,在之后规定期限内仍然有效。
(三)本意见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