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2号),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
光伏发电应用领域,相关优惠政策惠及不同所有制。
(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简化审批、优化服务
分布式
光伏发电和独立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发改委(能源局)备案管理。建成后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能源局)牵头组织验收工作,并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审核。不予安排其他审批程序。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萍乡供电公司配合)
各县区政府要支持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对于规模化集中应用项目和使用机关等公共机构屋顶的项目,要主动协调落实屋顶或土地资源;对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在节能减排、有序用电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萍乡供电公司要建立健全并网服务体系,创造最便利的条件支持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要提供准确电量计量,及时结算电费和支付代发的补贴;要积极开展光伏发电接入电网相关研究工作,加大电网投资力度,加强配电网建设,提高光伏发电接纳能力。
(各县区政府、萍乡供电公司负责)
阅读提示:
目前,江西省的省级及地方下发的光伏政策包括:
2013/5/29,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试行)》(赣发改能源字〔2013〕1062号)
2013/8/3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121号)
2014/3/4,
江西省能源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计划的通知》(赣能新能字〔2014〕140号)
2014/4/28,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