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措施
推广屋顶
光伏发电。鼓励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方式,建设屋顶分布式
光伏发电系统。优先在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会展场馆、体育场馆、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科研单位和城乡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鼓励光伏一体化项目。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加快推进示范区建设。以滨海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制订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发展规划,探索规模化集中连片投资光伏发电建设试点,建立有效的光伏发电商业模式。加快推进示范区配套建设,为示范区提供专项并网服务,确保项目顺利建成运行。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申报光伏发电国家级示范区。
完善配套电网设施建设。加强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积极发展和应用融合了先进
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四、扶持政策
简化审批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区、县(市)发改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如无特殊原因,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未建成并网的,需重新备案。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不需备案,但为更好地开展并网服务,由供电企业对该类项目提供免费登记备案服务。
完善并网管理。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明确申报材料的内容和办理时限,其中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除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等特殊原因外,不得限发限并。
项目投资补助。对企业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认定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的,按《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绍市委发〔2013〕53号)有关条款规定,给予项目投资额5%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配套电量补贴。在绍注册企业投资新建并于2015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