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结算服务。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建立双向电费计量信息管理系统,由供电企业按月转拨补贴资金。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实行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鼓励屋顶出租。鼓励企业建设符合光伏发电技术标准的厂房,对新建工业园区厂房、大型公共建筑等屋顶,要求预留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安装条件。鼓励企业现有屋顶资源出租用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依据年碳排放量及社会、生态综合效益,提升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建筑物,要积极加快低碳化改造,其屋顶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原则上要求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加大金融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根据分布式光伏能源特点,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加大对光伏应用领域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鼓励创投、风投资金投资光伏发电。
加强节能扶持。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建项目,原则上要求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用能减量置换。自发自用发电量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根据其发电规模,在分配年度用能总量时予以适当倾斜,在执行有序用电计划时予以优先支持。
五、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分布式光伏发电推进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管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滨海新城管委会、绍兴电力局和市金融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各区、县(市)也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制订具体推进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各领域的应用。市发改委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立项申报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指导工作;市经信委负责项目建设指导及节能扶持政策兑现;市科技局负责推广光伏发电技术;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统筹及兑现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协调地面电站建设用地;市建管局负责指导光电一体化建筑建设工作;市规划局负责项目选址规划;市农业局负责农村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滨海新城管委会负责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试点建设;绍兴电力局负责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并网及日常运行管理;市金融办负责制订落实相应的金融信贷扶持政策。
抓好宣传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指导服务,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有序引导企业和社会投资光伏发电,积极营造发展氛围;要通过实施一批示范工程,建设一批科普基地,推广一批光伏技术,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宣传和科普活动,促进光伏发电研发、制造和应用协同发展。
六、其他
已享受中央财政相关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意见明确的投资奖励或电量补贴。
本意见适用于市区(其中柯桥区、上虞区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保障),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
2014年3月20日